婆罗门教是古印度宗教之一,但它同后来的诸多世界性宗教不同,它没有明确的具体创教人,系由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哲学派别汇合而成的宗教思想体系,这些不同的教义与思想派别都代表了不同地域不同种族的文化内涵,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前后侵入印度次大陆的雅利安人(意为高贵者,这是入侵者的自称)。雅利安人来自波斯,经兴都库什山和帕米尔高原进入印度西北,公元前1000年左右,“需要更多牛羊”的雅利安人挥舞着战斧与长矛,“天真无邪”地征服了原来的印度土著达罗毗荼人,从印度河流域向朱木拿河、恒河流域推进,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制国家。
征服者雅利安人为了确保自己的特权地位,他们根据流传在印度河流域的梵天神创造万物的神话,创造了一套宗教教义——婆罗门教。婆罗门教形成于早期吠陀时代,是从原始吠陀宗教演化而来的。婆罗门教所奉最高主神为婆罗摩,即大梵天(创造神),另外两位主神是毗湿奴(保持神)和湿婆神(破坏神)。
婆罗门教所据的经典很多,根本者为《吠陀》四部本集。“吠陀究竟是什么?它不是别的,只是不同时期的各种天才诗人在不同条件下,出于各种目的创作的诗歌选集。”吠陀的原意指知识,在古代汉译为明论。《吠陀》四部本集指《梨俱吠陀》、《娑摩吠陀》、《阿闼婆吠陀》和《耶柔吠陀》。《梨俱吠陀》为关于诸神的赞歌和祭祀祷文;《娑摩吠陀》和《阿闼婆吠陀》中载有《梨俱吠陀》的重要赞颂并补充了有关祭祀的指导;但《娑摩吠陀》主讲苏摩祭法,而《阿闼婆吠陀》则多有咒诵。《耶柔吠陀》比前三部集子晚出约1000年,多叙述如何在祭祀中使用赞颂。同中国的《诗经》一样,《吠陀》中赞诗的音乐与语言的关系十分密切,音乐的曲调即是语言音调的升华和艺术化。这四部经书的注解是《梵书》、《森林书》和《奥义书》。
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是业报轮回,因果报应。所谓“业”即人的实践结果,该教认为人因欲望而生的行动会造成不同的业。造业即有报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报应的体现是死后轮回,灵魂转世。现世的阶级、等级差别与压迫皆为前生注定,而改变差别的希望则只能寄托于在现世行善守道,以便来世时来运转。这是统治阶级从思想上禁锢下层人民,从而使他们变成逆来顺受的顺民。
为了维护其特权地位,雅利安人中的统治者将人分为四个等级(四种种姓,有肤色、形象、品质等含义,是人之社会地位的血缘标志),最尊贵者是僧侣贵族,也就是婆罗门;其次是罗惹尼亚的王族,也就是刹帝利;一般平民称为吠舍;原来的土著以及一些失去土地的雅利安人称为首陀罗,也就是地位低下的奴隶。在这四种种姓之外,还有比首陀罗地位更低的贱民阶级,当时称为“不可接触者”。看来,在中国宋朝时期起就有的贱民并不具备攻占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资格。在划分种姓制度时婆罗门教还有一套有关种姓制“合理性”的解释——四种姓系由众神所分割的原人(普鲁沙)肢体所生,婆罗门由口变成、刹帝利由双臂变成、吠舍由双腿变成、首陀罗则由双脚变成,人体中较高部位变化出来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当然应该处于较高的等级。
种姓制度的森严等级造成的后果是相当可怕的,是典型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打地洞”,不可能存在丁点的“基因变异”。另外,婆罗门还有维护种姓制度、等级制度的法典——《摩奴法典》。“摩奴”一词原指“人类”,后转指人类之祖。摩奴既是人类之祖,同时也被认为是社会、道德秩序的创立者,甚至于是律法的创制者。《摩奴法典》全书以婆罗门的观点给整个社会的各色人等制定了从生到死乃至再生的不可逾越的神圣规定,实际上是为贵族、奴隶主、封建主定下了永恒的剥削和统治的依据。“如果崇信神明,奉行吠陀的规定,死后可以投入‘天道’(神的地位);次之,可以投入‘祖道’(人的地位),转生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等;至于不信奉神明,违逆种姓义务的,则沉沦于‘兽道’,即地狱之中,来世变为首陀罗和动植物等。”《摩奴法典》全书着重安排的是统治阶级和附属于他们的寄生者的生活,而劳动人民(包括当时的工商界平民)则以服务于统治者为天职,法典只对他们的“越轨”行为定下了严酷的惩罚,对于生产和一般社会生活则毫不在意。
婆罗门教是赤裸裸的统治阶级宗教,“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随着文明而产生的社会为自己所建立的一切机构,都转变为它们原来的目的的反面”。因该教保守、反动,而且在公元前6~公元前5世纪,印度社会的经济发展促成了社会的分化,也产生了一大批自由思想家(佛教与耆那教的创始人便属于其中),婆罗门教受到了一些新宗教派别的抨击。盛极一时的孔雀王朝推崇佛教,使婆罗门教相应衰落下去,然而婆罗门教的影响却不绝如缕。婆罗门教于公元前1世纪起逐步复兴,至4世纪时的笈多王朝繁盛起来。随着各种宗教文献的编纂、宗教思想的改革,婆罗门教逐渐转化成今天在印度占优势地位的印度教。